不合格将被取缔经开区无证民办幼儿园专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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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通知

经开区将全面开展

无证民办幼儿园专项治理行动!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

河北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的

《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》

和张家口市教育局

《关于切实抓好民办幼儿园安全监管

工作的实施方案》的通知要求,

切实规范我区无证幼儿园办学行为,

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

经开区全面开展了

无证民办幼儿园专项治理行动。

治理

方法

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,在准确摸底排查的基础上,坚持疏堵结合、分类治理,按照“准入一批、整改一批、新办一批、取缔一批”的思路,“一园一案”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工作。

一、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标准但相关证件不全的无证幼儿园。

01

园舍许可。

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土地、规划、建设、环保、消防等审批所需前置材料的,相关部门进行核查,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,由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。

02

办园许可。

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,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,向教体局和审批局提出申请。经批准设立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,根据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》,按照所选择的办学类型,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。

03

餐饮许可。

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,应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,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后,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。

04

卫生保健评估。

幼儿园招生前,需接受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检查评估,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评估合格者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。

二、整改一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。

对于排查出的此类幼儿园实行限期整改。在整改过程中,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,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。

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,相关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(非营利性幼儿园)、工商营业执照(营利性幼儿园)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,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,应予关停;对办园规模较小,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,难以改扩建,但无安全、卫生隐患,且因区域内正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,一定时期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,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,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民办幼儿园以举办分园、合作办园、举办教学点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,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。

三、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。

对租用居民楼、沿街商铺或农村自住房,无户外活动场地,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,教职工配备不达标,保教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,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。

四、新建一批公办园及普惠性幼儿园。

经开区坚持为民服务宗旨,加大公办园建设,按照“一村一园(点)”的原则,在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乡村,集中新建、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、办园规范的农村幼儿园,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。

“7月13日,经开区

召开民办无证幼儿园整改会议。”

经开区召开了无证幼儿园治理

工作专题会议,

部署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,

明确职责要求,落实工作任务,

由教体局对辖区内的

无证幼儿园开展拉网式排查,

切实摸清底数,

并下发了无证幼儿园整改通知书。

“无证幼儿园整改通知书”

基本

情况

截止到年6月底,共摸排民办无证幼儿园38所,无证园专任教师数人,幼儿数人。其中,3所于近日已取得办学许可证,限期整改有35所。

下一步,

经开区将对纳入整改范围的

无证幼儿园的整改情况逐一核查,

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、

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、

不愿接受教育部门管理的无证幼儿园,

将依法予以取缔,

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

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

而继续办园的,

依法进行强制查封,

确保年底前完成

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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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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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则

(一)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,提高民办幼儿园标准化、规范化水平,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
(二)本标准是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,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依据。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,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。各地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。

(三)民办幼儿园设置应按照“因地制宜、规模适度、就近入园、方便接送”的原则,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、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学前生源发展趋势,以及交通、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,合理布局。

二、民办幼儿园举办者

(四)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。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。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,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,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。

(五)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公民个人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住所。

三、办园条件与教育设施

(六)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,环境适宜、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、安全、无污染、无噪音的区域。

(七)民办幼儿园用地(包括园舍建筑用地、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)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。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。

(八)民办幼儿园园舍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。应有活动用房、生活用房、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。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.5平方米,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。

(九)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相对独立。利用平房举办的,应当有独立院落。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,必须设置在首层。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,不得超过第三层。使用租赁房舍,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。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、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安全、消防等鉴定材料。

(十)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、适合幼儿使用、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。包括卫生保健设备、防暑和取暖设备、教学设备、专业用书及资料等,且能够满足保教基本需要。

(十一)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配备玩教具和活动材料,其中室外大型玩具应达到一定数量。

四、设置规模

(十二)民办幼儿园班容量应遵循国家标准,其中小班应在20-25人之间,中班应在25-30人之间,大班应在30-35人之间。

五、教职工队伍

(十三)民办幼儿园应配备数量足够、结构合理、素质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保教队伍。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至少配备1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,寄宿制幼儿园应按规定适当增加保教人员。

(十四)民办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,具有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,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,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。

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中等以上学历,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,具备相应任职条件。保育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。保健人员、食堂工作人员、财会人员、安保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的资质。

六、办园经费

(十五)民办幼儿园应有合法、稳定的经费来源,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。新设立民办幼儿园应有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。启动资金应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。

(十六)民办幼儿园经批准正式开办以后,应当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,并予以公示。未经审核备案,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提高收费标准。

(十七)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收支分开,账目清楚。

七、管理与教学

(十八)民办幼儿园应设立理事会(董事会)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,实行理事会(董事会)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。民办幼儿园应有办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。

(十九)民办幼儿园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,教育内容、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。坚持保教并重,对幼儿实施体、智、德、美全面发展的教育,以游戏为基本活动,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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